助残日
1、五月十五日全国助残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:“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,为全国助残日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.2、残工委〔2006〕1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,党委宣传部、文明办,统计局,民政、卫生、公安、教育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,团委、妇联、残联,各军区、各军兵种、各总部、军事科学院、国防大学、国防科学技术大学、武警部队政治部:2006年5月21日是第十六次法定“全国助残日”。在全党、全军、全国各族人民深入贯彻党